世界上最小的死刑犯 美國14歲男孩殺害2名女孩被判死刑(2)
雨橙子
此時是1944年,那個叫做米蘭達的小伙子才剛剛4歲,自然也就不存在著名的 “米蘭達警告” ;對史丁尼的訊問實際上是由幾個警官以及史丁尼單獨進行的,既沒有律師,也沒有他的父母在場。不到一個鐘頭,紐曼先生就走出房間,告訴眾人:史丁尼已經(jīng)供認不諱。
隨后,史丁尼帶著警察們指認了犯罪現(xiàn)場,并在附近的草叢中找到了作案兇器:一根近半米長(15英寸)的鐵質(zhì)道釘,道釘上還沾著血跡。當?shù)鼐用駪嵟?,特別是當他們得知史丁尼的作案動機竟然是因為他企圖與賓尼克發(fā)生性關系被拒絕,惱羞成怒之下才動手殺人的。一些居民甚至嚷著要沖擊監(jiān)獄,直接將史丁尼吊死,治安官不得不加派人手,把史丁尼從鎮(zhèn)上的監(jiān)所轉移到附近的查爾斯頓郡的監(jiān)獄中去。史丁尼的父親也被伐木場解雇,因為害怕遭到報復而舉家連夜搬走了。
一個月后,此案在查爾斯頓郡法院開審。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查爾斯•普洛登認為,被告人還是一個孩子,不應對罪行承擔完全責任。但檢察官反駁說,依照當時的南卡州法律,14歲即屬成年人。整個庭審過程在持續(xù)了兩個多鐘頭便匆匆結束,陪審團退庭商議不到10分鐘,就作出了“有罪”的裁定,并認為被告人罪無可赦。史丁尼隨即被判處死刑。當問及是否要上訴時,普洛登回答:“不上訴,因為他們負擔不起上訴的費用。”